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要求公布相关收支情况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