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查验过程中共同侵害业主利益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分别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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