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上方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