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提供的物业管理用房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另行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提供的物业管理用房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另行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