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使用和维护

第五十四条

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使用和维护 第五十四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管理区域内其他共有物业进行出租或者经营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其租赁或者经营期限不得超过前期物业服务期限,租金不得明显低于周边同类物业市场租赁价格。
业主大会成立后,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管理区域内其他共有物业的经营管理,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
共有物业经营收益应当专户储存、单独列账、独立核算、定期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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