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使用和维护
第五十三条
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章 物业使用和维护 第五十三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更新改造责任,确保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转和正常使用。相邻的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应当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改造予以配合。
未经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同意,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不得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场所擅自增设相关设施设备。
未经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同意,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不得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场所擅自增设相关设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