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组织

第十七条

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组织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充分听取业主意见,可以采取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召开。书面征求意见的,应当将相关材料送交至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七日。
业主表决可以采取书面投票、电子投票等方式。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电子投票系统,改进业主大会表决方式。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但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明确所委托事项。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业主代理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可以规定一个代理人最多可以接受委托的业主人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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