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组织 ·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十九条
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组织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由五至十一名委员组成,组成人数应当为单数,每届任期为三至五年。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可以设置候补委员,人数不得超过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候补委员应当符合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并在业主委员会委员出现空缺时按照得票数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享有表决权。
有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可以决定给予业主委员会委员一定的津贴,也可以决定聘请执行秘书、财务人员等专职工作人员。
业主委员会可以设置候补委员,人数不得超过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候补委员应当符合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并在业主委员会委员出现空缺时按照得票数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享有表决权。
有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可以决定给予业主委员会委员一定的津贴,也可以决定聘请执行秘书、财务人员等专职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