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组织 ·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十八条
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组织 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自选举产生之日起成立。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在取得备案证明后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并向金融机构申请开立业主委员会账户。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在取得备案证明后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并向金融机构申请开立业主委员会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