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组织

第十六条

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业主组织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业主大会决定下列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
(二)选举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
(三)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四)确定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确定其他公摊费用的收取标准;
(五)制定共有物业和共有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办法;
(六)审议业主大会年度计划及财务预决算方案、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
(七)筹集和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八)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九)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十)其他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
前款第七项和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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