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五章 科技创新保障与服务
第三十七条
舟山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五章 科技创新保障与服务 第三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促进服务科技创新的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转让、专利代理、科技信息、法律服务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完善技术服务市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动建立与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
对认定为省级、市级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给予补助。
对认定为省级、市级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