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六章 科技创新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 舟山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六章 科技创新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科技创新促进工作和财政科技经费的投入、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