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六章 科技创新监督与管理
第四十条
舟山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六章 科技创新监督与管理 第四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财政资金支持项目实施及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完善财政科技经费使用情况的公开公示制度。
科技行政主管及相关部门应当对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审计、财政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对科技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科技行政主管及相关部门应当对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审计、财政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对科技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