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六章 科技创新监督与管理
第四十一条
舟山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六章 科技创新监督与管理 第四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技创新诚信监管机制。
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科研诚信监管落实到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监督评估等方面。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科研诚信审核作为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评选表彰、人才评价等工作的必经程序。
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科研诚信监管落实到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监督评估等方面。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科研诚信审核作为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评选表彰、人才评价等工作的必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