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六章 科技创新监督与管理
第四十二条
舟山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六章 科技创新监督与管理 第四十二条 鼓励科技人员在科技创新过程中自由探索、勇于承担风险。
对承担财政资金设立的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技项目的科技人员,原始记录能够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经专家评议和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依照相关规定给予项目结题,不影响其再申请科学技术项目。
对承担财政资金设立的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技项目的科技人员,原始记录能够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经专家评议和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依照相关规定给予项目结题,不影响其再申请科学技术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