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四章 科技成果转化
第三十条
舟山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四章 科技成果转化 第三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首购、订购等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新产品、新技术、新服务,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优先采购、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和促进海洋产业转型升级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服务,鼓励、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和使用新产品、新技术、新服务。
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优先采购、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和促进海洋产业转型升级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服务,鼓励、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和使用新产品、新技术、新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