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四章 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九条

舟山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四章 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渔(农)业科技创新和推广体系建设,支持建立多种所有制形式的渔(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完善渔(农)业科技服务网络。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渔(农)业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示范推广机构管理和使用试验基地、生产资料的自主权,促进渔(农)业新品种、渔(农)业环境保护、动植物疫病防控、渔(农)产品质量安全与标准化生产等方面的新技术研究开发、试验和推广。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科技特派员制度,拓宽科技特派员服务领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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