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三章 科技创新人才
第二十二条
舟山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三章 科技创新人才 第二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组织互设人才流动岗位,促进人才双向交流,培养科技创新人才。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教育培训机构与国内外高等院校、教育培训机构加强合作,引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认证机构和人才培训项目。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教育培训机构与国内外高等院校、教育培训机构加强合作,引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认证机构和人才培训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