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三章 科技创新人才

第二十条

舟山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三章 科技创新人才 第二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组织引进和培养科技人才。对新引进和培养的省部级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团队)等高层次科技创业创新人才(团队),依照相关规定给予项目、资金等支持;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给予创业补贴、创业贷款贴息、创业场地租金补贴等扶持。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人才培养的有效措施,拓宽人才培养渠道,加强创新型人才的后备队伍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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