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二章 科技创新引导

第十八条

舟山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二章 科技创新引导 第十八条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项或者奖励基金。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励,应当坚持公益为本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在奖励活动中收取任何费用。
市、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科技奖励设立和运行的指导、服务和监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舟山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