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舟山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经信、财政、人力社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科技创新促进工作。
市、县(区)科学技术协会、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协助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进科技创新促进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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