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舟山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经信、财政、人力社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科技创新促进工作。
市、县(区)科学技术协会、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协助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进科技创新促进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信、财政、人力社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科技创新促进工作。
市、县(区)科学技术协会、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协助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进科技创新促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