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进口管理办法
第二章 进口备案

第十条

药品进口管理办法 第二章 进口备案 第十条 下列情形的进口药品,必须经口岸药品检验所检验符合标准规定后,方可办理进口备案手续。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予进口备案: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生物制品;
(二)首次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药品;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药品。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03-08-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药品进口管理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