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规定
第七条
莱芜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规定 第七条 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该单元(梯)房屋专有部分占该单元(梯)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签署同意改造意见,应当充分听取拟增设电梯所在住宅楼其他业主的意见,以及增设电梯后可能受到通行、采光、通风和噪声等直接影响的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增设电梯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属于单位产权的住宅应征得产权单位书面同意意见。
增设电梯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属于单位产权的住宅应征得产权单位书面同意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