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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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莱芜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规定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完善既有多层住宅的使用功能,方便居民生活,提高宜居水平,推进居家养老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第二条
莱芜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既有多层住宅是指合法建成已投入使用、结构安全、已取得竣工规划...
第三条
莱芜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规定 第三条 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应当与小区整治改造相结合,坚持业主自愿、公开透明;政府指导、分级负责;友好协商、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莱芜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规定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具体工作由市房地产管理机构负责。
各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
第五条
莱芜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规定 第五条 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应当在居住用地范围内,并且满足城市规划、消防间距、日照间距及安全疏散等要求,不得影响住宅小区相邻业主...
第六条
莱芜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规定 第六条 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按单元(梯)为单位进行。
既有多层住宅单元(梯)内同意增设电梯的所有业主为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项目的...
第七条
莱芜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规定 第七条 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该单元(梯)房屋专有部分占该单元(梯)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
第八条
莱芜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规定 第八条 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所需资金,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筹集:
(一)由业主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按照文明、和谐、合理的邻里互助原则...
第九条
莱芜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规定 第九条 业主委托电梯安装企业作为建设单位,由电梯安装企业投资持有电梯产权的,可以采取自愿申请、免费安装、有偿使用模式进行。
第十条
莱芜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规定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规划设计施工初步方案,初步方案包括:规划用地、建筑结构、消防安全等的...
第十一条
莱芜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规定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增设电梯初步方案和实施方案在住宅小区和拟增设电梯住宅楼的各单元(梯)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限为十五日。建设...
第十二条
莱芜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规定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持既有多层住宅竣工规划核实手续或者不动产权属证明、业主书面意见、公示结果及增设电梯初步方案、实施方案等材料向市...
第十三条
莱芜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规定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和工程施工、监理,并依法办理...
第十四条
莱芜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规定 第十四条 电梯安装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并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制造单位...
第十五条
莱芜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规定 第十五条 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的电梯仅作为原住宅建筑垂直交通系统的补充,由此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规划指标。相关房屋所有权发生转让时,...
第十六条
莱芜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规定 第十六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取得许可的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并按照相关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行...
第十七条
莱芜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规定 第十七条 电梯共有人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协商确定其中一个共有人管理电梯,受托人(单位)履行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等...
第十八条
莱芜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规定 第十八条 业主认为因增设电梯侵犯了自身所有权和相邻权等民事权益而提出补偿等要求或者对增设电梯有异议的,可以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补...
第十九条
莱芜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规定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增设电梯的,由有关执法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莱芜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规定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增设电梯项目的管理和服务中,未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履行职责,或者存在推诿拖延、玩忽...
第二十一条
莱芜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其他住宅或者非住宅既有建筑增设电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莱芜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