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规定 第五条 莱芜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规定 第五条 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应当在居住用地范围内,并且满足城市规划、消防间距、日照间距及安全疏散等要求,不得影响住宅小区相邻业主的通行方便与安全,保持电梯与住宅小区景观的和谐统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