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规定
第四条
莱芜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规定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具体工作由市房地产管理机构负责。
各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理机构分别负责本辖区内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统筹协调和实施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相关政策宣传和纠纷协调等工作。
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消防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相关工作。
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排污、通信、有线电视等相关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简化、便民、高效的原则,做好实施项目的服务工作。
原房改售房单位、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予以协助和协调。
各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理机构分别负责本辖区内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统筹协调和实施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相关政策宣传和纠纷协调等工作。
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消防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相关工作。
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排污、通信、有线电视等相关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简化、便民、高效的原则,做好实施项目的服务工作。
原房改售房单位、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予以协助和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