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规定
第二条
莱芜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既有多层住宅是指合法建成已投入使用、结构安全、已取得竣工规划核实手续或者不动产权属证明的4层以上(含本数,下同。不含地下室)未设电梯的住宅。
已列入城市更新或者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的既有多层住宅不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既有多层住宅是指合法建成已投入使用、结构安全、已取得竣工规划核实手续或者不动产权属证明的4层以上(含本数,下同。不含地下室)未设电梯的住宅。
已列入城市更新或者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的既有多层住宅不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