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规定

第十四条

莱芜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规定 第十四条 电梯安装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并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制造单位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的,应当对其安装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安装结束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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