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规定 第十五条 莱芜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规定 第十五条 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的电梯仅作为原住宅建筑垂直交通系统的补充,由此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规划指标。相关房屋所有权发生转让时,应当将增设电梯及运行维修费分担协议告知受让人。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承担协议约定的原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