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规定 第十七条 莱芜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规定 第十七条 电梯共有人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协商确定其中一个共有人管理电梯,受托人(单位)履行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