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规定 第十六条 莱芜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规定 第十六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取得许可的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并按照相关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做好安全使用管理工作。电梯的更新、改造、修理可以依法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