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规定
第十三条
莱芜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规定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和工程施工、监理,并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消防设计变更备案等手续。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情况书面告知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情况书面告知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