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规定

第十一条

莱芜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规定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增设电梯初步方案和实施方案在住宅小区和拟增设电梯住宅楼的各单元(梯)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限为十五日。建设单位可以对公示情况进行委托公证,也可以邀请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进行见证。公示期间,对增设电梯事项存在异议的,由业主自行协商或者在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的调解下处理异议。
公示期满后,该单元(梯)房屋专有部分占该单元(梯)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应当书面签署同意改造意见,该住宅楼其他业主和增设电梯后可能受到通行、采光、通风和噪声等直接影响的利益相关方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者异议已协商解决,建设单位方可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查手续,并将公示和异议处理情况报送住宅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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