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规定
第十条
莱芜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规定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规划设计施工初步方案,初步方案包括:规划用地、建筑结构、消防安全等的可行性分析,增设电梯的总平面布局、电梯型号、施工方案及资金概算等。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初步方案编制包括费用筹集、对利益受损业主补偿预案、后期电梯运行维护保养及大修费用分摊等内容的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实施方案。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初步方案编制包括费用筹集、对利益受损业主补偿预案、后期电梯运行维护保养及大修费用分摊等内容的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