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规定

第十二条

莱芜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规定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持既有多层住宅竣工规划核实手续或者不动产权属证明、业主书面意见、公示结果及增设电梯初步方案、实施方案等材料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查手续。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要求审查增设电梯初步方案,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按照法定程序出具规划审查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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