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规定

第二十条

莱芜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规定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增设电梯项目的管理和服务中,未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履行职责,或者存在推诿拖延、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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