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养犬人携带犬只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犬只颈部佩戴犬只标识牌;
(二)为犬只束牵引带,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主动避让他人;
(三)随身携带犬只粪便清理器具,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四)在楼道、电梯及其他拥挤场所采取怀抱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为犬只佩戴嘴罩并收紧牵引带等措施;
(五)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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