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养犬人应当依法文明饲养犬只,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放任犬只自行出户;
(二)不得驱使、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三)不得遗弃、虐待犬只;
(四)不得组织、参与斗犬活动;
(五)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六)不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
(七)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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