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禁止在机关办公区、医院、幼儿园、学校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单位集体宿舍区和住宅小区楼道、绿地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禁止在住宅小区内从事犬只经营、诊疗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