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养犬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交纳养犬管理服务费,养犬管理服务费的收取按照有关规定报省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养犬管理服务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度残疾人饲养扶助犬,免交养犬管理服务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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