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1-10-13 共 27 条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推进文明和谐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 第二条 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犬只的饲养、经营、诊疗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经市、县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将城市建成区以... 第三条 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养犬管理实行管理和服务相结合,政府部门监管和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相结合,养犬人自律和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将养犬管理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捕捉流浪犬只,捕杀狂犬和正在伤人的犬只,查处无证养... 第六条 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引导和督促养犬人履行免疫和登记等义务,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养犬日常管理工作,及时调解因养犬引起... 第七条 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文明养犬知识的公益宣传。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组织参与养犬... 第八条 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监督、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接到...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实行狂犬病免疫制度。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种的原则设置犬只免疫网点,组织狂犬病免疫接种工作。 养犬... 第十条 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养犬登记办理地点和网络平台。 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之日起十五日... 第十一条 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收到养犬人提交的养犬登记材料,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合格的,予以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 第十二条 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养犬登记证有效期限为一年。养犬人继续养犬的,应当在养犬登记证注明的登记有效期届满前十五日内,携带犬只及其有效的... 第十三条 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犬人应当自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养犬登记证以及相关材料到公安机关公布的地点或者网络... 第十四条 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养犬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交纳养犬管理服务费,养犬管理服务费的收取按照有关规定报省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养犬管理... 第十五条 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实行烈性犬和大型犬禁养制度。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确定烈性犬和大型犬的品种和标准,制定烈性犬... 第十六条 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禁止在机关办公区、医院、幼儿园、学校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单位集体宿舍区和住宅小区楼道、绿地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 第十七条 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实行犬只收容救助制度。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或者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设立犬只收容救助留检场所。犬只收容救助...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养犬人应当依法文明饲养犬只,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放任犬只自行出户; (二)... 第十九条 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养犬人携带犬只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犬只颈部佩戴犬只标识牌; (二)为犬只束牵引带,由完全民事行为能... 第二十条 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办公区、医院、幼儿园、学校、体育场馆、商场、超市、农贸(集贸、批发)市场、宾馆、饭店、博物... 第二十一条 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 从事犬只经营、诊疗活动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除免疫、诊疗、配种和交易外,不得携带犬只外出; (二)因...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不按照规定办理养犬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每... 第二十四条 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即时清除犬只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养犬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一年内累计受到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两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饲养的烈性犬和大型犬,养犬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妥善处置。 第二十七条 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