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养犬登记办理地点和网络平台。
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犬只到公安机关公布的地点或者网络平台办理养犬登记。办理养犬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养犬人身份证明;
(二)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三)养犬人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四)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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