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养犬登记证有效期限为一年。养犬人继续养犬的,应当在养犬登记证注明的登记有效期届满前十五日内,携带犬只及其有效的狂犬病免疫证明,申请办理延续登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