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饲养的烈性犬和大型犬,养犬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妥善处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