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即时清除犬只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