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养犬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一年内累计受到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两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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