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养犬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一年内累计受到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两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