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 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