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引导和督促养犬人履行免疫和登记等义务,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养犬日常管理工作,及时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组织居民、业主制定文明养犬公约,划定允许遛犬的区域和时间,设立标识并监督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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