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捕捉流浪犬只,捕杀狂犬和正在伤人的犬只,查处无证养犬、遛犬不束牵引带等违法行为。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城市公园、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设置犬只禁入标识,查处携带犬只出户不即时清除犬只粪便等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免疫,监管犬只诊疗机构,对狂犬、疫犬、无主犬尸无害化处理,监测、预防、控制犬只疫情,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提供疫情信息。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预防狂犬病知识宣传,人患狂犬病疫情的监测、诊疗,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运输、储存、使用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养犬管理工作。
民政、财政、文化和旅游、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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