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菏泽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文明养犬知识的公益宣传。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组织参与养犬管理活动,制定行业规范,开展宣传教育。
鼓励志愿者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参与养犬宣传教育和监督活动。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组织参与养犬管理活动,制定行业规范,开展宣传教育。
鼓励志愿者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参与养犬宣传教育和监督活动。